交通运输企业应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视治理、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足额提取安全用度,单独核算,按划定范围铺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交通运输治理部分应完善部、省、市、县四级安全治理机构,明确专职安全监视治理职员。
重点强化客运、危险品运输、城市轨道交通、港口危化品罐区、在建和运营桥梁地道等的风险源辨识、评估和管控,注重加强跨行业跨部分跨地区联防联控,充分利用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强化猜测预警预控和过程监管。各单位、各部分负责人应将安全出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基本建立安全出产问责追责机制。
2017年年底前,完成《安全出产法》和政府职能转变涉及交通运输安全出产方面需要配套建立完善的法规。各级交通运输治理部分应将安全治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部分预算,实现每年安全出产经费预算到位,专款专用。 做好法规轨制体系建设,落实《安全出产法》等法律法规,推进交通运输安全出产法规的立改废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治理部分和交通运输企业应明确“一岗双责”的内容和要求,研究建立考核评价、尽职免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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